分享优秀毕业实习报告展示(三)
11月14日,我校召开2019年度本科生实习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各学院总结汇报了2019年度本科生实习工作,本年度我校积极地推进实习教学改革,切实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工作整体平稳有序,实习效果显著提升。在实习过程中,产生了多篇优秀的实习报告,我们将以专题形式进行展
2019年7月15日,我走入北京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开始了为期两个月的暑期特训。转眼间,暑期实习已匆匆落下帷幕,总结这段历程,想回顾,感谢和展望,却又不知从何写起。这是一段别样的故事,这段故事很短,短的一眨眼就已悄然走过,这段故事又很长,长的不知从哪里去回首。在这里,我从新人培养的互联网+中得到成长,从一次次分享会中锻炼表达,从身边的成功律师身上学习经验,从法律检索中感受变革,从橙色星期三里收获感悟,从职业发展规划中看清未来…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由于执业时间短,人脉少,经验少,青年律师初入律途太需要指路人。于我而言,卫永鹏律师就是这样一位卓越的指路人。“在律师圈磨练18年,我也经历过同样的困境。”卫律师说道,“培养新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律师行业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
有想法,就要有行动。卫律师将自己十几年做新人培养的经验共享给了Alpha项目模板库,同时投入20万公益基金,启动了律师新人培养“蓝丝带计划”。律界新人不但可以申请免费加入,而且每完成一个专题并通过考核,基金会给律师新人500元助学金。作为实习生的我,有幸成为了“蓝丝带计划”的一员。这不仅仅是一个助学计划,更是提供给律师新人的一种新格局、无边际、重赋能和全互助的成长体系。
在这样的成长体系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卫永鹏律师新人培养的“不传统”。两个月里,我们应该学习的内容是卫律师精心规划的十大专题特训,从律师职业认知、律师工作方法、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商务礼仪、律师演讲表达,再到律师团队协同、法律检索调研、律师微信营销、客户关系维护、案件流程跟进。我们在这样的成长阶梯中一直上升。新人线上学习,学习伙伴随时沟通,培养导师在线指导,每周一次复盘交流,每一位实习生都在此得到了获得感与参与感。
来到律所的第一天,卫律师便向伙伴们派发了“别样”的任务:“讲一个小故事,描绘与众不同的自我画像,用感性将自己深耕在别人心间!”实习伊始的工作不是整理卷宗,亦非打印装订,这样特殊的任务着实让我们感受到这里新人培养的与众不同。
一粒沙里藏着一个世界,一滴水里拥有一片海洋,标签浮在自我介绍上,标签背后的有趣灵魂却藏在数不尽的故事里。像是一场润物细无声的雨,选题、讲述、用三分钟描述记忆里的那段见闻,所思所想所感都幻化于故事的讲述之中。年少之时,或许未曾经历过大起大落与大喜大悲,但细水长流的成长历程中,总会有星星点点照亮整个夜空。首次分享落幕于欢声笑语之中,惬意氛围让大家专注于分享,可忘却了初衷。“要根据场景选题,故事内容要有冲突,故事描述要场景化。”卫律师如是说,“庭审过程就像是讲故事,作为一个律师,要懂得如何向法官讲好这段故事。”
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卫律师一语似醍醐灌顶。正如其所言,要将证据故事化,故事证据化,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故事,每一场庭审都是一次讲述,今日的听众是前辈和伙伴,明日的听众或许是客户和法官。这场故事分享会,不仅让我们为大家展示了感性的自己,亦是使我们领悟到卫律师成功路上的思想精髓。通过这样的训练,我们逐渐开始注重自己的职业形象与言语表达,实现从学生心态到职业律师心态的蜕变。
在卫律师的新人培养体系下,首先会给新人一份法律电影清单,让新人在法律电影中找到理想的律师形象,并参照艺术化的律师形象描绘出自己未来的样子。我想,在万商天勤学到的最重要的一课,就是“什么是成功律师”吧。
什么是成功律师,西装革履还是年入百万,恰似有解,实则无解。试着将这样的一个问题具象,成功律师似乎意味着一间偌大的办公室与明亮的落地窗,清晨有阳光洒满办公桌,夜晚能看到窗外的点点星光与灯火。从热情变得冷漠,不再爱笑、不再爱闹、变得沉稳、变得坦然、从不谙世事到老练圆滑。而影视剧始终在荧幕里,小说永远在纸张上,理想中的律师形象终究活在想象之中。把目光从远拉近,这两个月的实习历程让我遇到很多律师,我为他们的真性情所感染,为他们的品质所感动,我想,这就是成功律师吧。
在这里,我遇到了张琳律师。琳姐说,为实现律师梦,她跨越了12年,为了做一个让孩子骄傲的妈妈,毅然决然放弃温水煮青蛙的安逸生活,从网络公司辞职,参加司考,这份果敢与坚毅发生在琳姐近30岁那年。“别人家孩子的胎教都是英语、音乐,而我的孩子是刘凤科讲刑法、钟秀勇讲民法、徐金桂讲行政法……”琳姐笑着说,“但我不后悔自己的选择,我要为年少时的梦想拼搏一把,我要我的女儿为我骄傲。”我,今年22岁,站在人生的岔路口,安逸亦或艰辛,琳姐的故事给了我答案。看着他们每晚在月色下离去的背影,我仿佛明白,一名成功律师,注定辛劳,写字楼的灯会灭,但心里的灯永远明亮。
在万商天勤工作的日子里,我们也会时常观摩律师办案。律师在日常法律服务过程中,回答客户的咨询是最常见的工作。但客户所提问题也恰恰可能是律师陌生之领域,而法律检索则可以让无经验的青年律师间接获取经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办案。因此,法律检索自然成为了实习生们的重要学习内容。
依托于律所Alpha办公系统,我们深刻感受到了科技给法律行业带来的巨大变革。法律科技时代,早已不像当初要消耗大量的时间收集、整理数据,智能化、自动化的办公系统已深刻影响法律人进行法律研究的方式,实现案件信息的快速检索,并且自动导出检索分析报告,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质量极高的工作。以律所团队打造的典当行业报告为例,我们只需借助办公系统的检索功能,采用普查及关键词筛选的的工作方法对2005年至2019年陕西省典当行业全部涉诉案件做多元化的分析,归纳整理出其中的高频易发性问题。所有案件一键导出,以地域、案由、审理程序、当事人等作为统计维度下的数据一目了然,可视化图表直接可用,极大节省了时间。
生逢其时,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青年律师可完全充分的利用法律科技在律师业务方面大有作为,将律师业务做精做细,获得客户的青睐,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原始积累和自我沉淀,实现弯道超车。两个月的实习经历让我充分认识到,在全新的时代,工具的使用已成为衡量优秀律师的重要标尺。办案效率的提升离不开科技的运用,只有能够与时俱进的律师,才可以走在行业的尖端。
“橙三”是橙色星期三的简称,是在每周三晚七点半如约而至的法律界TED。全体成员集中观看“橙三”是律所的一个传统,刚开始参加这项活动时,实习生很不适应,大家认为没有必要在律所集中观看学习。尤其是在七八月份,办公大楼的中央空调每晚六点准时关闭,闷热的办公室让大家或多或少的尝到了苦头。
但渐渐地,学习“橙三”已经成了我们每周很期待的事,也成为了整个小组成员自发参加的一种“仪式”。通过观看“橙三”的直播课程,我和团队伙伴不仅接触到律所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先进理念,也学习借鉴到了优秀律师的成功经验。正是因为“橙三”内容的吸引力,每周三晚上七点半,大家都会准时出现在办公的地方,翘首以待,接受这场思想的洗礼。
7月31日晚七点半,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杨杰律师站在橙三的舞台上,讲述了他的故事。从法务转行律师,十年互联网法律从业经验,成就了杨杰作为中国互联网协会的青年专家。他带领团队独辟蹊径深耕游戏行业,在互联网法律服务行业打造了自己的拳头产品,使团队业绩保持每年100%的增速。杨杰律师信奉一句话:“你想要的东西决定你的战略,你的战略决定你的战术,你的战术决定你的战场,你的战场才决定你的武器。”诚然,每周的橙三分享会,都是对我思想的一次冲击。我庆幸能在学生时代就接受这样思想的洗礼,那是一种目光的转变,格局的扭转。成功的确不能复制,但能够模仿。
在实习的最后一周,卫律师引导我们为自己设计三到五年的职业规划。事预则立,不立则废,学习如此,职业发展亦是如此。匆匆走过了大学的前三个年头,毕业季已近在咫尺。迈出校园,肩上便落下了一份责任,对自己的责任,亦是对未来的责任。我们每个人的心里都隐隐约约埋藏着一个梦,可通往梦的道路上却布满烟尘。
在此之前,我从来不敢预测3年后的自己会怎样。记得14岁的时候,我在想,17岁那年一定很美好吧,但17岁却平静如水。17岁的时候,我又在想,20岁那年一定很美好吧,但20岁依旧平静如水。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亦同,始终不变的只有彷徨,以及面对不够“美好”时的失望和惆怅。直到在卫律师的引导下去试着规划,规划那仿佛望的见,却又仿佛望不见的三五年。如概念般存在的愿景在一个个所谓的动作里烟消云散,留下的只有清晰可控的进度条,它在向前推,我也在向上走。或许,25岁那年,会很美好吧。
在这场职业规划里,我看到了各位伙伴清晰可控的未来。董旭说,他要考研去北京;静波说,她毕业之后要成为一名成功律师;我说,我要好好努力,去看看世界。道不同亦可为谋,我们都在追寻着心中那个闪闪发光的自我。这段故事里,我目睹着每个人身上的光与亮,试着从中汲取温与热。那是一种炙热,心中有一团火,路过的人却只看到了烟。
暑期实习已经收尾,我想再次回顾、感谢和展望。回顾这两个月的历程,从最初的忐忑不安到最后的自信满满,从开始的青涩懵懂到后来沉着老练,一幕幕皆在眼前;感谢路上遇到的每一位律师,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了自己今后的模样;展望未来的道路,固然坎坷曲折,但我已整装待发,将这两个月的收获与感悟纳入行囊。
九月的太阳光反射在写字楼的玻璃墙上,发出耀眼的光,雨后隐隐若现的秦岭山脉,楼下的车水马龙,都伴随着这段故事收尾。卫律师总是教导我们该如何去讲好一段故事,虽不知这段故事讲的如何,但能够讲完这段故事,已收获满满。不雨花犹落,无风絮自飞,风风雨雨作幕,才是初春之际应有的风景。一个结束代表着另一个开始,惟愿诸位律师与伙伴前程似锦,人生路尽坦途。
在本次暑期中,我和另外10名国际法的同学选择了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8周的暑期实习。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是陕西知名律所,以成熟的公司制运营而著名。我们也有幸可当作西北政法的学子,在洪振律所学习成为律师的各项必备技能,提前熟悉法律实务,接触社会。
我个人对于本次实习感想颇多,从守时守信到整理订卷,法律实务一切对于我来说都是新奇而令人激动的。我们在这短暂八周的时间中被派往许多不同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许多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无比的业务。我个人就被派往到高新城管分局以及鱼化寨拆迁指挥部等地,进行资料整理、案卷材料打印、案卷装订的项目。在我被派往高新城管分局的时候,主要负责对往年案卷进行装订整理,在我经手的案卷中,不乏许多情理法理相互冲突难以决断的案例。例如,一个小商贩在路边,摆摊设点进行小商品买卖。当他接受处罚时,城管大队了解到该小商贩已患白血病多年。对该商贩进行上限处罚,似乎显得不顾及情理。于是,城管大队在向上级进行报告协调后。上级开具了同意减轻处罚的意见书,但令人有些心酸的是,在最后的罚款单中,我还是看到了城管大队对于该小商贩进行上限处罚的决定。虽然我不了解其中有什么隐情或其他不为人知的情况,但就该个案来说,怎么样才能做好兼顾情理法理,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制制度,似乎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在鱼化寨拆迁办时,我有幸旁听洪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鱼化寨拆迁当事人进行协商的全过程。因为该当事人并不会说普通话,所以我有机会能和该当事人进行直接的对话。在这次对话当中,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中国法律制度现存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如何兼顾情理这一方面。在本次实习中,我感受到了一个法律从业者所应有的严谨认真的态度、坚持不懈的精神以及永不放弃的办事态度的重要性。下面我将通过对鱼化寨被拆迁人王女士案例的分析探讨研究有关拆迁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的意见与建议。
王女士为鱼化寨的一名村民,大学时将户口迁入大学所在地。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王女士夫妇均为城镇居民户口,无法参与拆迁安置补偿。王女士的儿子经村委会决定,给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的经济补偿。但对于该幼儿身份并没有予以明确。
王女士一家原有五口人,分别为王女士夫妇以及王女士的生母、生父(鱼化寨农民户口)、王女士的女儿(城镇居民户口)。王女士的生父在生前曾是鱼化寨村委会的成员之一,对于鱼化寨的建设和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村内成员的认可和支持,不幸的是在外出为村寨办公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在本次拆迁安置认定成员过程中,因为王女士和其丈夫均为城镇居民户口,不符合拆迁安置成员认定标准,所以不能获得拆迁制补偿。我国对于拆迁安置成员身份有明确认定标准,鱼化寨村寨拆迁的性质为集体土地拆迁。~被拆迁人一定要有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也就要求其必须为农村户口。以此标准判定可知王女士家中符合拆迁安置身份条件的仅为王女士母亲一人。王女士在轧户前怀孕,生下了一个儿子。村委会对于王女士家中经济条件以及王女士父亲对于鱼化寨村寨建设的贡献考虑,给予王女士儿子每月和集体组织成员同等经济补偿待遇。但对于该幼儿是否为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并未进行确认。无法确定在当时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时,王女士之子出没出现在公示表的名单中。(在当时谈话时无法确定)王女士的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自己儿子的身份以及提供何种材料可以验证自己儿子为集体组织成员,进而参与拆迁安置补偿。王女士儿子出生时间位于轧户时间之前,并且全家还有王女士的母亲并未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符合可以认定标准。唯一的缺陷就在于:王女士夫妇均为城镇居民户口,其子依照国家户籍管理办法,应随父母户籍,即为城镇居民户口,无法参与分配。但是同时存在因村委会综合考量,给予其子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济补偿待遇,该经济补偿作为其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依据有缺陷。
所以考虑以上因素,其子有可能可以参与拆迁安置补偿活动,但需证明以下内容:1.王女士之子的出生日期位于轧户之前,能够给大家提供出生证明用于证明该事实;2.王女士之子确实得到了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待遇,能够给大家提供补偿证明以及村委会证明、其他人证言等证据证明;3.王女士之子在拆迁安置补偿时,按照公开程序出示的公开名单中有王女士之子的姓名。需要调取该名单以供查证,这是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一点。在当时情况下,由于拆迁已经进展过半,人口流动过大,加之农村对于法定流程重要性的忽略,使得该名单由谁收集、交由何处、有无备份都难以查证。所以当时律师给王女士建议首先去找该名单,只要找到名单就可以证明王女士之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可以参与分配了。随后就是王女士个人需要努力的部分了。
1.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拆迁:拆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年度计划需要,房屋征收部门能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3.拆迁安置补偿(以集体土地为例):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4.货币补偿:货币的补偿是以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的当前价格来衡量的。房屋的产权调换则需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与安置房的价格结算。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以是异地兑换,也可以是同地兑换。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定要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根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②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③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情形:普通成员资格因以下情形而丧失: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8.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程序: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丧失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本办法的条件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按照公开程序,经过公示进行确定。
9.轧户:拆迁时对于人口认定的最终截止时间,在该确定期限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因婚姻关系迁入户口的人均不得参加拆迁安置补偿。
此次鱼化寨的拆迁实质为以拆违带拆迁,当地住户均被告知自己建筑的合法和非法部分,要求限期自己拆除。流程合法、也有相应法律和法规作为依据。但我仔细阅读拆除违规建筑通知书时注意到了一些不甚合理的地方,例如拆除限期只有两天,这就意为着,在两天时间内当事人需要拆除一般为一层、最高达四层的建筑。时间限定有些过于严苛。但是如果村民签署了拆迁同意书,进入拆迁流程之后,该违规建筑就会由负责拆迁的施工方进行拆除。实质就是加快村民的同意进程,以村民高额的拆除费用和紧缩的时间限定,减少不配合村民数量。
这个想法是出于当时一个来咨询的被拆迁人,她的争议点就在于,自己和丈夫处于情理将退伍在家赋闲的哥哥(辈分关系,亲缘关系较远)养老送终。但是哥哥死后遗留的房屋却只能按照房屋残值计算,在她们眼中,人的死亡不应该影响法律上面分配的问题,房子就是房子。可是甚至在我们这些法学生看来,她的要求都显得十分荒谬,人既然已经死亡,那就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参与什么分配了。依情理作出的行为往往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换言之,即情理之中未必法律上会得到预想的相应补偿。
我们当时在鱼化寨的办公场所位于拆迁办的对面,楼梯口还有警卫驻守。可以感觉到被拆迁人和拆迁方紧张的关系,甚至于后期经常能听到、看到被拆迁人和拆迁办的负责人争吵、撕打、单方面的辱骂。被拆迁人由于缺乏经验和专业相关知识,多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比如纠缠、,甚至暴力殴打,维权不成却触犯法律,锒铛入狱。这种情况谁也不愿意看到,尤其是我在和拆迁办负责人沟通的过程中,他当时需要我向律所的律师转述拆迁办需要其开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中关于:1.无证祖遗户认定:村民没有土地证,但实际占有使用宅基地。依据什么法律条款可以对此类村民予以补偿。2.离异户:村民离异后均未再婚,本应进行合户,并户安置。村民想拆成两户,分开安置。以人均补偿水平进行安置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即一户拆成两户)3.电梯,变压器,空气太阳能:依据何法律规定能够直接进行补偿。4.集体组织成员认定:依据何法律和法规可以认定该村民属于集体组织成员的人员。城改办的负责人明确说明了,他们的要求不是给出不能赔偿的依据,而是需要律所的律师给出如何能配合村民要求,对其进行赔偿的依据。这个情况下,我真实的感受到了拆迁办的负责人是希望尽可能多的照顾到那些被拆迁人的利益,合法情况下给予更多补偿的态度。但是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显得有些死板,合乎规则的就可以参与拆迁安置,不合规则的就不予考虑。甚至许多方面存在的实务问题在法律层面都没有规定,例如上面提到的分户该怎么样处理。
拆迁是关于民生和国家规划发展的大事,如果无法均衡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和不一样的情况,只是单纯以法律和法规作为唯一的考量依据,那么当然会出现人际关系紧张、拆迁人不配合拆迁工作、违法违规甚至于出现报复社会情形。我个人的建议有以下三点。
1.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建设,给予拆迁工作完善的法律依据。减少实务工作中出现的无法可依或法律制定滞后情况。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为2011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因法律制定时间较早,无法将现有问题完全考虑进去。所以在实施时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例如在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中,对于听证会的制定以及方案修改,出发点是为人民谋福利,保证拆迁前期人民的知情权。但是在实际施行中,更多的情况是人民不懂何为听证会,不明白自己的利益需要自己保护。再加之拆迁双方地位极端不平衡。在拆迁时第十一条的规定往往无法落实。前期缺少调研、民意反馈甚至缺少情况告知。在拆迁时难免会出现各种因不知情、不了解而产生的纠纷。我的意见是可以考虑在立法中加入拆迁监察和监督机制,将听证会的内容、被拆迁人的意见反馈、依据意见修改的计划方案收集整理存档处理。便于查证和后期纠纷的解决,也可以同时落实拆迁安置补偿条例。
2.在拆迁时应给予村民综合考量机会,有条件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考虑聘请有资质的相关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法律上的指导。减少应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的欠缺而造成的不必要后果。现在国家的法律服务事业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中,律师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也渐渐成为行业中新的风向标。我认为,在这个优秀政策导向下,聘请法律从业者进行拆迁专门法律政策和法规的讲解普及活动,有切实可行的可能,并能提高人民的法律素养。让人民可以出了问题找法律,切实依靠法律和政府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中国由人情社会更快的过渡到法制社会中来。
3.加大普法力度,提升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开展各类普法讲座活动提升我国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度,使我国公民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从根本上减少以上可能情况的发生。知法才能守法,不知者不为罪是我们作为法学生在步入法学世界最早接触到的法理。若无法更好的普及法律,让法律走进普世,那么法律将永远是被束之高阁的观赏品。人民也就没办法真正认识法律、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普法立信惠民生,我们已出发、并将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