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房〔2000〕142号,浙财综〔2000〕32号)规定,经请示省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的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绿化,原则上不可以占用、借用城市绿地;确因客观原因,需占用、借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必须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二、确因客观原因,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可向建筑设计企业收取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的相关标准5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含5个百分点),按规定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超过5个百分点的部分按规定标准2倍执行。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或改变现有绿地的,建设行政主观部门可向占用或改变现有绿地的单位收取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三、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不同土地等级分别确定,丽水市区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再省规定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同意临时借用绿地的,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可向临时借用绿地的单位收取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丽水市区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各县(市、区)城市临时借用绿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砍伐城市中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树木所有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按赔偿价的30%向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六、各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未经权限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城市绿化补偿费。
七、城市绿化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养护、修复、补种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等支出。
八、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在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接受物价局、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根据〈丽水市城市总体设计〉(2000-2020),按土地级别将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没级分为二类:
一级:八宝路以南,东地路以西至江滨路(老区、建成区和近2-3年开发建设的区块)
二级:除水阁、联城和一级区块的其他地块(水南、说东基础设施不完善和近期开发的区块)
2.绿地的分类:一级绿地指的是各类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地、绿化带、交通园盘绿地;二级绿地指的是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三级绿地指的是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