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持续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全方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立市”战略,立足“江苏生态大公园”定位,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平台,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建设,促进城市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深入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2018年主要围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指标要求,建立健全创建领导机构和工作网络,扎实推进各项基础性工作,全方面提高各项指标水平并完成申报工作;2019年力争各项指标全面满足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要求,城市建设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要求,申报城市首先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标准,满足5大类55项指标要求;同时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指标,满足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建设管控、生态环境、市政设施、节能减排、综合否决项7大类47项指标要求。考核评审采用“材料审查+遥感调查与测评+实地考查+社会调查”的方式来进行。考核方式严、标准高、范围广、任务重、指标多,需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通力协作。
政府财政预算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资金”,保障园林绿化建设、专业化精细化养护管理及有关人员费用。近3年(2016-2018年)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保障到位,与当年度新建、改建及扩建园林绿化项目相适应。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与各类城市绿地总量相适应。
成立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独立或合作模式的科研机构和生产基地,加大园林绿化科研投入和人才引进,组建与城市规模、经济实力及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技术队伍,逐步壮大园林科研机构实力,完成园林绿化重要项目课题研究。充分调动园林科研机构积极性,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提高园林绿化科研能力和应用水平,在实际应用中积极推广园林科研项目或成果。
与城市总体设计同步开展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前,先期对绿地空间策略进行充分研究,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编)提供绿地空间策略引领和基础资料,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协调,科学指导城市绿地建设。
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要求,根据修订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主要公园绿地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按要求划定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落实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落实地方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绿线管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城市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城市园林绿化法规、标准、制度。
建立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完善养护考核制度,做到“建管并重”,保证城市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的监管范围覆盖率达到100%,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挂钩诚信体系,做到违法必究、严厉惩处。
一是按照“景观效果好、绿化水平高、人能进得去,有一定活动场地,具备一定服务功能”的目标,继续推进中心城市街头绿地和小游园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园绿地服务功能。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突出特色”的原则,以“300米见绿、500米见园”为目标,推进“城市公园绿地十分钟服务圈”建设,提升公园绿地品质,均衡城市公园绿地布局,提高公园绿地服务性、功能性和可达性。2018年实现建成区内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5.50㎡/人,绿地率≥28%,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90%以上的目标,为市民营造更便捷、完善的游憩空间。三是推动单位庭院开放式改造,打破单位围墙、围栏壁垒,开放共享单位庭院绿化资源,逐步构建突出功能性、文化性、景观性的城市绿色开放空间体系,增加市民休闲娱乐的开放性空间。四是因地制宜建设城市综合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及植物园、体育公园等专类公园,满足城市发展需要。
依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坚持道路绿化与道路施工按标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打造一批绿地率达标、林荫效果显著的林荫路。提高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和人行便道的绿化覆盖率,推进以乡土适生落叶乔木为主的林荫路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林荫路降噪、隔尘、遮阳和净化空气等生态功能。新建道路优选生长速度快、林荫效果好、适应能力强的大规格乔木作为主要行道树,优先选择乡土树种、彩叶树种,有条件的种植多排行道树,原有道路绿化对照林荫路标准分批提升改造,实现林荫路推广率不低于85%,道路绿化普及率≥95%,道路绿地达标率≥85%目标。
根据生活居住、文化教育、公共服务、生产创业等空间对环境的不同要求,加强各类社会绿化建设,使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95%。加强对新建居住区(单位)绿地指标和质量的审核,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制度,把好各个环节的审查关,按照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创建评选活动。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对绿化进行提升,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使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60%;鼓励单位绿地对外开放。积极推进室外停车场、广场等林荫化建设,降低硬质化程度,使林荫停车场推广率≥60%。
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落实各方责任,做好土地性质转换和拆迁改造,保证防护绿地建设,确保防护绿地发挥改善城市生态,保障城市安全的基础作用。加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各类防护绿地建设,重点加强环城快速路、沿河景观防护绿地建设,形成环绕沿道路、沿河区域的骨干绿带,打造城市外围绿色生态屏障,确保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90%,河道绿化普及率≥80%。结合园林绿化科研,积极探索自建苗圃引种、驯化植物,培育乡土适生植物用于城市绿化。
加强对我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的指导,落实节约型园林建设理念,规范城市绿地建设和植物种植,提倡以乔木为骨干树种,确保绿地中乔灌木占比与适生植物在公园、居住及单位绿地中的应用率,使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
高度重视公园运营管理,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公园提出处理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注重加强公园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游览安全有序;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保障公园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营。有效发挥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功能,按照防灾规划要求,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必须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并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70%。进一步加大公园免费开放力度,把推进城市公园免费开放作为一项便民惠民的民生工程,确保城市公园向市民免费开放率不低于95%。
以绿道串联城乡绿色资源,与公交、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相衔接,为市民提供亲近自然、游憩健身、绿色出行的场所和途径。通过绿道合理连接城乡居民点、公共空间及历史文化节点,科学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历史遗存等。严格按照《宿迁市绿道规划》、《绿道规划设计导则》要求,科学规划,提高绿道建设水平,发挥绿道综合功能,制定绿道建设方案并严格实施,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做好游径、绿化、市政、标识等的建设,为市民提供亲近自然、游憩健身的场所和途径,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按规定保护古树名木,落实保护责任,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建档、挂牌,对古树名木树冠覆盖区域、根系分布区域设置保护围栏,对衰弱、濒危古树名木采取生物、工程等措施促进生长、增强树势,复壮保护。建立健全古树名木动态检测体系,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严格检测评估,严禁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保护率100%,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以上名木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秉持节约优先原则,园林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以栽植全冠苗木为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大广场、喷泉、水景、大人工水面、大草坪、大色块、雕塑、灯具造景、过度亮化等。根据气候和土壤条件合理选择应用生长健壮、便于管理的乡土适生植物,优先使用本地苗圃培育的树苗,严格控制行道树树种更换、反季节种植等。进一步拓展绿化空间,集中专项推进中心城市立体绿化建设,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保证立体绿化面积逐年递增且效果良好,提升城市景观品质与内涵。
依法设立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能到位,能够有效行使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职责;对规划区内的省级风景名胜区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保护管理;根据《骆马湖—三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古黄河—运河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等手续。
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编制海绵城市规划,将海绵城市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在具体应用中,要综合考虑相应区域的自然特征,有针对性地对海绵城市理论中所提到的措施进行应用,确保在低影响状态下对城市进行规划建设,保证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水系规划、园林建设、城市综合排水系统进行衔接,建成区内有一定片区(独立汇水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落实“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城市原有山水格局及自然生态系统得到较好保护,显山露水,确保其原貌性、完整性和功能完好性;完成城市生态评估,制定并公布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库并按照规划实施;有成功的生态修复案例及分析。
规划控制上,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结合绿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统筹考虑城郊一体化绿化,统筹城市和周边乡村生态空间,维护生态平衡。建设上,通过在道路、山体、河岸、城周合理布局绿楔、绿环、绿道、绿廊等线形、带状绿地建设,将城市绿地系统与城市外围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有机连接,将自然要素引入城市、社区,构成城市、城乡生态网络体系。
完成不小于市域范围内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收集整理近五年以上的监测记录、评价数据,综合物种指数≥0.6,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80,生物多样性更趋丰富。建立物种引进、驯化、应用、保育(护)机制,防止外来物种侵害,使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并使本地区生物物种总量保持合理增长,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90。
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合理编制《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及实施方案,并按有关法规标准严格实施,有效改善湿地生态环境,遏制湿地生态系统退化,充分发挥湿地系统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蓄洪防旱、净化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环境功能和生态效益,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全面普查规划区范围内的废弃地,制定《废弃地生态修复规划》,科学分析城市废弃地的成因、受损程度、场地现状及其周边环境,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技术改良土壤,消除场地安全隐患。选择种植具有吸收降解功能、抗逆性强的植物,恢复植被群落,重建生态系统。废弃地修复再利用率每年增长不少于10个百分点或修复成果维护保持率≥95%。
保护城市水体自然形态的前提下,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开展以控源截污为基础的城市水体生态修复,保护水生态环境,恢复水生态系统功能,改善水体水质,提高水环境质量,拓展亲水空间,确保水体岸线%,城市河湖水系保持自然连通;地表水Ⅳ类以上水体比率≥60%;建成区内消除黑臭水体;《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规定的内涝防治重现期以内的暴雨时,建成区内不发生严重内涝灾害。
以“263”专项行动为契机,采取规范治理废气排放、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等措施,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及餐饮服务业废气排放总量和浓度,努力降低空气污染指数。建立和完善城市大气监测体系及管理机制,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力争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低于300天。以清风廊道建设为抓手,着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缓解热岛效应、雾霾问题,确保城市热岛效应强度不高于2.5摄氏度,加强环境噪声监测与治理,力争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54分贝。
加大违章建设、建筑渣土乱倾乱倒、户外占道经营等治理力度,加强城市出入口、城乡接合部、公园景区和车站周边等环境整治提升,全面提高城市净化、绿化、亮化、美化水平,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确保城市容貌评价值不小于9.00。
提高市区供水能力,确保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城市污水应收集全收集,城市污水处理率≥95%,城市污水处理污泥达标处置率100%,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200mg/L。按国家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排放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持续改进水环境质量。
抓好餐厨垃圾处置厂建设,生活垃圾、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公厕、垃圾中转站的管理。逐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规划和建设,进一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填埋场全部达到Ⅰ级标准,焚烧厂全部达到2A级标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基本建立。加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的集中处置能力,努力发展垃圾综合利用,变废为宝,最大限度减少对人居环境的危害。加强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循环利用,结合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统筹减少植物废弃物循环利用处理场,循环利用量逐年增加。
进一步改善城市综合交通环境,优化城区路网结构,改造市区道路“瓶颈”路段,实施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综合整治,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城市道路完好率达到98%以上,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40km/h。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实施方案,2020年城市路网密度≥8公里/平方公里,城市道路面积率≥15%。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等城建基础设施档案的管理,对地下管网进行全面普查,健全地下管线等城建基础设施档案,建成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遵照有关要求开展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并考核达标。
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循环发展和提高水利用效率的要求,推进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及配套中水管网,在工业、绿化、市政公用以及河湖景观、农业灌溉等方面推广使用再生水,确保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
加快绿色交通建设,按照《宿迁市中心城区慢行系统规划》,积极开展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力争早日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系统。增加公共交通投入,进一步优化公交线路,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率,通过开展“无车日”等活动,引导广大市民绿色出行,加强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有效解决公交“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绿色出行分担率。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标准、设计、建设等方面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确保近3年(含申报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50%,节能建筑比例≥60%;制定推广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申报及创建要求,我市自2016年起正式启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共分五个阶段:
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分解创建任务,明确工作责任。从各区及市直创建重点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创园办,组织创建人员外出考察学习,邀请专家培训授课,熟悉创建工作流程,明确创建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宣传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目的、意义,营造创建氛围。通过舆论宣传、社区发动、宣传培训,全方位提高各部门负责人、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创建意识,形成人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各成员单位对照指标体系和任务分解,调查摸底,按照申报要求整理初审申报材料,委托专业单位进行遥感调查,力争2018年8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报申请及申报材料,积极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沟通汇报,争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支持,2018年9月30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各专项目标、计划,并按计划倒排进度,狠抓落实,全面提升各项指标达标情况。邀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对我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调研指导,针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提升,充实调整申报材料,完善指标支撑材料整理,逐项进行整改提升,力争全面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全面做好现场考查迎检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周密制定迎检方案,召开迎检动员会,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部署具体迎检工作。二是做好现场考评准备工作,优化提升城市环境,认真准备迎接线路和考评点等工作。三是做好软件资料收集、整理、编撰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考核验收。
(一)加强领导,构建网络。为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领导机构,构建组织网络,创建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的工作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建立起相应的创建组织机构,明确负责创建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分解目标任务,层层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任务重、牵涉面广,需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参与。整个创建申报工作由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任务分解表,根据创建工作进度安排,制订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定目标、定项目、定任务、定进度,落实责任,统一实施,全面推进创建工作。创园办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发现并解决难点问题,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三)加大投入,重点突破。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对创建工作投入的积极性。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契机,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加大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力度,重点建设或整治未达标项目,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加大宣传,凝聚合力。市委宣传部、市广电总台、宿迁日报社等单位,要组织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创园知识,增强市民、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生态建设的意识,充分调动和激发全社会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面重视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区要加强协作配合,组织辖区单位,在公共地段设置宣传广告,街镇、社区、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生态价值观、生态消费观和生态生活观,形成政府引导、全民参与、各方配合、全方位推进的创建工作格局。
(五)加强督查,严格管理。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自承担任务的督导检查,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和目标要求推进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把巩固提升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创园办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区、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确保限期完成。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创建任务的单位做通报,对创建工作不达标或在检查中失分的单位,将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