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工程款纠纷道华工程律师助承包方追回全部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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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房产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绿化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就甲方发包乙方施工的某家园A栋绿化改造项目达成一致并签订《绿化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的结算方式计算项目结算价款。
项目完工验收后,绿化公司的员工利用微信与房产公司的成本部经理黄某联系结算事宜,2020年3月份,黄某通过微信向某绿化公司的员工发送《(审核)某房产家园绿化改造结算(某绿化)》文件,显示主合同内完成内容的审核结算价为170余万元、补充协议一完成内容的审核结算价为500余元,合计700余万元。2020年4月份,某绿化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向黄某发送结算清单,对送审价做调整,后绿化公司的员工多次向黄某询问结算审核结果无果。
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东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房产公司与绿化公司签订《绿化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绿化改造工程补充协议一》,约定将绿化种植发包给某绿化公司施工,因绿化工程属于土木工程子项目,本案施工范围仍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绿化公司起诉请求房产公司支付该合同项下工程款,故本案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绿化公司员工利用微信与房产公司的成本部经理黄某联系结算事宜,黄某于2020年3月份向绿化公司员工发送《(审核)某房产家园绿化改造结算(某绿化)》文件,显示主合同内完成内容的审核结算价为170余万元、补充协议一完成内容的审核结算价为500余元,合计700余万元。黄某系房产公司成本部经理,职责是审核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其向某绿化公司发送结算文件,应当视为房产公司对案涉工程款的结算金额作出确认,此后房产公司未再对该工程款数额提出异议,而绿化公司亦未提出反对意见,应当视为双方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房产公司即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至于利息,如上文所述,双方已于2020年3月份完成结算,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绿化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却至今未足额支付,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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