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
为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投资落地,按照《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项目环评打捆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环评打捆审批,即同类型建设项目在办理环评手续时,可打捆编制一个环评文件,由环评审批部门出示统一的环评批复。所有建筑设计企业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做建设,承担各自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同一产业园区(含共性工厂)同行业类型工业项目环评开展打捆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2.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不属于《广东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3.打捆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实施打捆的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
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环评开展打捆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打捆审批权限与单个建设项目一致。由对拟打捆的各建设项目报告表具有同一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打捆项目涉及多个同级行政区域审批部门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1.同一建筑设计企业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该建筑设计企业作为所有打捆项目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和责任主体,开展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公示、报批等相关工作,对照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及其批复进行建设,并承担所有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不同建筑设计企业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应明确其中一个建筑设计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由该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开展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公示、报批等相关工作。不同建筑设计企业作为各自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及其批复中相应内容做建设,独立承担各自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同一建筑设计企业的多个同类型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打捆编制一份报告表;不同建筑设计企业的多个同类项目,各建筑设计企业应共同委托其中一家建筑设计企业或同一家技术单位打捆编制一份报告表。技术单位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与技术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2.各单个同类型建设项目打捆后环评形式不变,不按照打捆后的建设内容进行整体判别。
3.打捆编制的报告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编制,并符合以下要求:
(1)位于同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产业园区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可一并进行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符合性分析,涉及不同区域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分别分析。
(2)各建设项目应根据排污情况及所涉环境的敏感程度,分别判定是否需要开展专项评价,若共用环保治理设施或风险单元的,应合并进行判定。
(3)各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建设内容、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等内容应分别列出。
(4)涉及不同建设单位的,应明确各自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边界,若考核边界重叠,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并签订相关协议。
(6)各建设项目可共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生态环境现状资料,共用的数据和资料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及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7)各建设项目应分别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和总量,涉及总量削减替代的,应分别提供总量来源说明。
(8)应分析各建设项目总体的环境影响,针对各建设项目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及监测计划,分别填写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申报单位向审批部门申请打捆审批前,应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拟报批的报告表公示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发布的公示信息中应明确各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具体发布信息的形式、时间等要求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除网上申报外,申报主体应按照政务服务网公布的办事指南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可通过邮寄或到政务服务大厅等方式提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版及光盘。
审批部门受理、审批打捆项目的程序与单个建设项目程序一致,审批流程及时限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在同一份环评审批文件中对打捆的所有项目进行批复。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应当当即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并按规定开展质量检查。
对存在争议的打捆环评报告表,如果异议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应中止项目环评打捆审批。
打捆编制的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打捆审批的项目可同时验收,也可分批验收。
建设内容发生调整变更的,应对照打捆编制的报告表中单个项目建设内容独立进行判定。调整变更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开工前或者变动部分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该单个项目调整变更后的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要求编制该单个项目的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报县(区)分局存档。
市局对县(区)分局打捆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进行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50%。如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明显不可行,应依法查处,并撤销审批决定。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不再适用打捆审批。
打捆项目通过审批后,即纳入环境监管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各县(区)分局应加强监管,发现建筑设计企业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有关要求等情形,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一)广泛宣传,加强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向辖区企业和园区管理机构宣传环评打捆政策,对有打捆意向的,主动帮企业确认是不是满足环评打捆条件,做好环评打捆审批全过程的政策帮扶和跟踪指导。
(二)主动服务,做好帮扶。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履职尽责,守好法律和法规和生态环境底线,严把环评审批关,确保环评审批质量。环评打捆由企业或园区管理部门依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开展环评打捆审批。各县(区)分局在实施过程中察觉缺陷,要及时上报,上下联动,一同研究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