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追缴拍卖款中未扣缴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4〕6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所)于2022年5月9日至2024年9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盱眙县盱马路北侧)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1日相关涉税情况做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投资注册设立的你单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相关企业及责任人董顺生、周静晓等人被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你单位自2012年案发以来长期处在停产停业的完全休眠状态。因所涉企业财产来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后作出刑事裁定,决定予以追缴并强制执行,发还被害人。为此,凡涉及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出资设立相关企业的资产(包含你单位)由浙江温州市泰顺县委县政府于2012年2月4日成立的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泰顺处置办)予以接管和处理相关事务(包括对接司法机关等)。
2020年2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你单位的债权裁定进行司法拍卖,拍卖你单位所有的位于盱眙县工业园区的土地(土地证号为盱国用(2009)第2549号),面积为104000.52平方米,该地块被淮安强通地产有限公司以含税价9582.5630万元拍得,随后法院联系盱眙县税务局办理开票纳税事宜(开票金额91262247.62元,税额4563112.37元),你单位相关税款18741843.28元(其中增值税4563112.37元、土地增值税13926618.99元、印花税23956.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28155.61元)于拍卖款中扣缴入库。2023年2月6日,你单位欠缴土地使用税5460027.3元缴纳入库(其中2015-2020年土地使用税2808014.04元)。
2012年10月28日,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中约定:你单位经资产交易方式将位于盱眙经济开发区你单位开发的小太湖国际新城项目范围面积约100亩土地(未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后因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存在资金往来上的纠纷,2013年9月8日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淮中商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判决你单位履行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你单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民终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成交价45000000.00元(含税价)。盱眙县税务局于2021年9月26日对上述交易行为作出涉房交易税收调查报告,相关税款12135669.64元于2021年9月26日已入库。
证据一:2019-2022年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明细表、征收明细表,用于证明你单位2019-2022年税收的申报及入库情况。
证据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商初字第47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8执恢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苏08执恢34号、网络竞价成确认书、盱眙县税务局出具的涉房交易税收调查报告(2020009033)及税票,用于证明你单位被执行拍卖地块(盱国用(2009)第2549号)情况及扣缴税款情况。
证据三: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和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8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盱商初字第046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终字第088号),用于证明你单位2021年变更的100亩土地权属情况。
证据四: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编号:)、完税证明及涉税调查报告(20210908),用于证明你单位和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签署协议的100亩土地的转让过户时间及扣缴税款情况。
证据五:盱眙县工业开发区(小太湖)综合配套服务开发项目合同书,用于证明该项目总体情况及配套设施情况。
证据六:盱(挂)[2006]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于证明盱眙小太湖项目宗地块的成本为256.80元/平方米。
证据七: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的两份《协议》(2009年4月1日、2010年12月10日)和付款计划表、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关于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262套未建安置房费用付款情况的回函”,用于证明你单位转让地块的可扣除的配套设施费用情况。
证据八:开发成本明细账、土地成本明细表、小太湖整改建设及绿化费用明细表、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前期费用明细表,用于证明可扣除的成本费用。
证据九:泰委发(2012)25号文(泰顺县委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泰顺县处置办的回函、盱眙县鲍集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泰顺县处置办的职能。
证据十:泰顺处置办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未申报的原因及提供资料的人员为泰顺处置办的包某。
2020年度会计报表营业收入0元、会计利润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营业收入0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2020年度你单位实际地块拍卖收入91262247.62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0元。该拍卖地面积为104000.52平方米,你单位小太湖项目实际开发总地块467286.00平方米,占总面积的22.26%。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资料,发生项目总前期费用44486599.54元、小太湖绿化整改建设费用80716953.7元。
1.你单位所有的位于盱眙县工业园区的土地证号为盱国用(2009)第2549号,面积为104000.52平方。法院拍卖金额91262247.6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本次检查合计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1262247.62-72632682.79=18629564.8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三、六、八、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年度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8629564.83元,应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18629564.83×25%=4657391.21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4657391.21元。
2021年度会计报表营业收入0元、会计利润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营业收入0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你单位转让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100亩地块2021年度应确认收入42857142.86元,该地块面积为66837.00平方米,于2021年过户。你单位小太湖项目实际开发总地块467286.00平方米,转让地块占总面积的14.30%。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资料,发生项目总前期费用44486599.54元、小太湖绿化整改建设费用80716953.77元。
1.你单位转让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66837.00平方米地块收入42857142.8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三、六、八、二十二条规定,追缴你单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4657391.21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责令其自行更正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本次查补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盱眙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依规定进行有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