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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_中国政府网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今天的中国政府网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副司长徐文兴,就落实《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与大家在线交流。徐司长,您好。

  《办法》共七章50条,主要是针对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转让方将其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交易活动进行规范。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有《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含义、转让原则和职责分工;第二章重点规范了转让条件;第三章明确了转让程序;第四章对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作了规定;第五章对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提出了要求;第六章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等内容。

  政策的重点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转让条件:对项目本身,需要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和规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不允许转让。《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四类禁止转让行为:一是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二是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三是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四是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二,规范转、受让主体行为:转让方应当依法拥有符合转让条件的收费公路项目,且就转让事宜已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受让方应当是财务情况良好,企业所有者的权利利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第三,规范转让程序:依据《办法》第三章有关法律法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最重要的包含:一是转让项目立项申请;二是初步审核检查通过后,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三是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通过公开对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受让方;四是受让方确定后,签订转让合同;五是按审批管理权限,报相关审批机关予以审批。

  第四,规范转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在公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在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转让有财政性资产金额的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大多数都用在公路建设;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刚才徐司长是从整体上给我们介绍了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12月5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很多人认为,燃油税费改革后,公路收费应当取消,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基本前提就是收费公路的存在,因此《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实施可能会受到影响。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涉及收费公路的内容就一句话,“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都明确规定,二级公路的收费权不得转让。因此,正在酝酿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实施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据了解,国家已先后出台《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 对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作了规定。请问,为什么还要出台《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制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最早是1994年在广东省出现的,之后各地纷纷效仿。同年,国务院就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问题发出明传电报。根据明传电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当时各地公路收费权转让的实际情况,交通部1996年出台了部门规章《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9号令。

  虽然在当时的情况和条件下,9号令对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地对公路收费权转让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违规或越权审批项目,部分转让项目技术等级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审批转让期限过长,转让价格不合理,个别转让项目重收费轻养护等。

  因此,制定《办法》,既是落实《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是解决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公路建设发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加强对转让行为的监管,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办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完善收费公路法规体系。新《办法》作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章依据,对于完善公路收费权转让的法规规章体系,推进公路行业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公路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归国家所有,收费公路也不例外。新《办法》中明确指出: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受让方拥有的仅是其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新《办法》同时对公路收费权的评估、转让成交价的确定以及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这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有利于保护公路使用者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新《办法》对受让方应该具备的条件及选择受让方的方式、受让后公路的维修养护、转让期满后移交的要求等方面都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广大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因社会公众利益需要、政策变化等原因,国家需提前收回已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新《办法》也明确接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受让方补偿,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有利于加强行业监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转让活动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行业监管问题。新《办法》在总结了10多年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就行业监管的内容、办法、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对转让项目的审核、受让方的选择、招投标的监管以及收费经营管理和公路养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内容全面而详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有利于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

  我们今天讨论这个问题其实是和大家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网友“关公门前耍大刀”问:公路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公共产品,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政府为什么还要设立和发展收费公路?

  从目前我国公路交通的发展实际看,不论是路网规模、路网结构,还是服务功能,都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路交通仍需要继续加快发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这意味着在公路建设投资中,必须尽可能地提高国家财政投入所占的比例,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收费公路。

  虽然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公路建设资金的力度在不断加大,投入的绝对额也在不断增加,但由于公路处于大建设、大发展时期,投资规模较大,财政资金投入占公路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却在逐年下降。以2001年至2006年全国公路建设投资情况为例,国家财政投资所占比例已从20.22%降到了11.09%,下降了近一半;而其他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比例却在不断上升。这个事实说明,国家财政收入用在公路建设的资金不仅无法满足需要,而且缺口也越来越大。当然,我们也理解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方方面面需要各级财政给予支持的事项也在增多,在现阶段,公路建设所需的资金还难以由各级财政完全承担。

  因此,在坚持和强调公路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属性,呼吁各级政府增加财政性资产金额的投入公路建设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我们也还需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公路建设,这既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多元化融资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弥补政府投资能力不足的有效途径。

  但社会资本的投入是特许经营,这是必须明确的。我们将站在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高度,审视收费公路的规范管理问题。既要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

  有观点认为,经营性收费公路以赢利为目的,实施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政策,有可能将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改变公路的公益性和公共产品的特性,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请问:这个观点是否正确?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公路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归国家所有,收费公路也不例外。前面已说过,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只是在公路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融资手段。《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让方依法拥有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因此,无论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还是经营性公路,均为公益性基础设施,都具有公益性公共产品的特性。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不仅不能改变公路的公益属性,而且也不能因此影响公路使用者的利益。因此,《办法》对转让后的公路维修、养护、联网收费、路政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目的就是要确保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的公路技术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

  其次,《办法》的很多条款都体现了收费公路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特性。比如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特别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要在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严格限定公路收费年限,杜绝通过转让随意延长收费年限的行为;转让期限已满的收费公路须保证相关设施良好并由国家无偿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同时给予受让方补偿。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中提到了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公路的概念。请问:这两者有什么不同?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是指投资来源中包含有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经营性公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公路是指投资来源中包含有国有企业法人的投资或其他法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公路。

  依据《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主要包括:一是转让方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项目立项申请;二是初步审查通过后,转让方按规定对需要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选择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三是转让方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受让方;四是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依法订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五是按审批管理权限,报相关审批机关予以审批,其中,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收费权,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按照《办法》规定,转让方也可以不经立项申请,直接提出转让申请,但按要求,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在转让申请中需一并提交。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中提到,严格限制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请问严格限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同时,要求对转让行为进行严格控制,严格限制的原则贯穿转让的全过程。首先,《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四类禁止转让行为,一是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二是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三是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四是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另外,对收费权的评估、转让成交价、受让方应该具备的条件(包括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等作了严格规定,并要求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受让方。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总结了十多年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办法》就行业监管的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有利于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

  怎么理解《办法》所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财务状况良好和商业信誉良好的标准是什么?

  “财务状况良好”比如可按受让方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上年末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等原则考虑。

  “商业信誉良好”比如可按受让方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合同履行方面无违约行为、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等原则考虑。

  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项目实际造价是指经审计后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造价;二是企业所有者权益是指受让方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数额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三是一个企业受让多个项目公路收费权时,考核其所有者权益,应累加计算。

  从目前社会上一些收费公路的现状来看,公路经营公司存在重收费、轻养护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路使用者(车主)的利益。网友“今天阳光明媚”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在保持公路良好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方面有什么要求?如何落实?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属性并未发生改变。为了确保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的公路能继续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且服务水平不下降,《办法》明确,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仍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绿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检测、维护,定期提供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报告,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同时,《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中提到: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期限未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可以提前收回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请问: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决定?

  公路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公共产品,本该由政府出资建设和管理。由于政府用于公路建设资金的匮乏,所以通过贷款、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吸纳社会资金等方式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建设公路。而在政府有了足够的财力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完全可以进行回购。

  以二级收费公路的政策变化为例。收费公路政策实施初期,由于二级公路造价相对较低,投资风险较小,人们对二级公路项目的效益预期相对较高,因此,大量的资金都投向了二级收费公路。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二级公路收费额在逐年下降,一些收费公路还出现了还贷困难的问题,目前收费公路存在的规模大、站点多等问题,也大多数表现在二级收费公路上。因此,国家决定逐步撤并现有二级公路上的收费站点,并确定在东部地区不再建设二级收费公路。这也是《办法》规定二级收费公路权益不允许转让的主要原因。对此项政策的调整变化,必然会涉及到此前已转让的二级公路收费权项目。对于这些项目,国家可依财力状况,采取回购的方式处理。

  据报道,近年来,公路收费权转让中存在随意转让,越权审批,转让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网友“冰山居士”问:新出台的《办法》是否明确了公路收费权转让的审批部门?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公路收费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它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将公路收费权审批分为国道收费权和国道以外收费权两个层次,是依据《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以往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前面已经提到了。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会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对已经转让的收费公路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正在拟定清理整顿方案,待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清理整顿将会依政策区分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请问,相关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相关管理工作包括: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需要原利用贷款审批部门出具审批意见;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纳入预算管理。转让方应当在取得上述转让收入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按照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转让收入纳入当年财政收支预算,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等。

  《办法》是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管理行为的重要的部门规章,涉及到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各个方面,对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要认真学习好、深刻领会好《办法》的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这个《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带头学习,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并与学习《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结合,加深对本《办法》条文内容的理解,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其次要广泛宣传好《办法》,努力为《办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本《办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相关责任,提高公众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认识。要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做到既能使政府有关部门都能了解《办法》的基本内容,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又能使广大公路使用者、经营者了解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要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使《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落到实处。一是要认真清理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加以修订;二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并采取措施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三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行为,做到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以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推动公路交通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转让公路收费权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第二、不属于法律、法规和《办法》禁止的范围;第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报批手续;综合以上条件可以看出,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含小于30公里的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已建成通车,且收费时间未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项目,可按《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转让。

  《办法》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因此,行业监督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分内容涉及上述其他两个部门。

  为了保证监管的有效性,我们将就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重点监督检查本地区范围内的公路经营企业有关公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等内容。对于监督检查的结果将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动予以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项目进行审批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公路行政等级的不同分别由交通运输部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转让立项申请则是转让方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自选的一项请求,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转让公路收费权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转让的条件要求严格,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也比较多,尤其是对拟转让的政府还贷公路、有财政性资产金额的投入的经营性公路以及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公路项目,还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受让方等。如果先由转让申请人提出立项申请,并由审批机关对申请转让的收费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出具转让立项审查意见,申请人就可以及早地知道所申请转让的项目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对符合转让条件的项目可以继续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对不符合转让条件的项目,可以及早终止后续相关工作,避免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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